随着中国《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之后,中国已经放宽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限制,以及减少人民币业务的限制。
根据报道,修改后的条例对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设立、人民币业务等方面的限制将进行适当放宽,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业内专家指出,这些修改给予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同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外资行在中国还有很大的机会,对于寄望借助新政策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而言,尽早明确其在中国市场的业务定位与战略布局亦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报道,相对于2006年的旧版本,外资银行管理新条例主要对两方面内容作出了修改:
一、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最低限额(1亿人民币),同时不再将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二、在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方面,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经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业内专家指出,此举对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降低了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与此同时,有意愿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在较短时间内更为便捷地申请开展人民币业务,更好地为“引进来”和“走出去”服务。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对促进中国银行业改革与金融创新,提高银行业服务质量,提升银行业的整体效率与竞争水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自2007年在华外资银行获准转制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已经走过七个年头,其在机构网点布局、业务经营和服务能力均得到良好发展,已成为中国银行(Bank of China)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市场参与者。